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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采案例|从太阳能路灯项目看声明函效力与产品认证争议

· 2025-05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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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背景

项目名称:某地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

项目预算:525万元

采购人:当地农业农村局

代理机构: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
投诉人:某商贸有限公司


争议焦点:

1. 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交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因采购人名称错误而无效;

2. 投诉人质疑中标制造商不具备锂电池生产资格及CCC认证。


处理结论

财政部门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及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,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。


二、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

争议1: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名称错误是否影响效力?

投诉主张:

投诉人认为,中标供应商提交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中采购人名称存在错误,导致文件无效。


处理结论:

财政部门认定该事项不成立,理由如下:

1. 法律依据: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五十一条规定,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含义不明确、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澄清,且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。

2. 事实认定:

中标供应商已提交书面澄清函修正名称错误,且修正内容未超出投标文件范围,符合法律允许的澄清程序。


法律解读:

程序合规性优先于形式瑕疵:政府采购强调程序正义,但允许对非实质性错误(如笔误、表述不一致)进行补正。本案中,采购人名称的错误属于可澄清的明显文字错误,未影响声明函的核心内容(即供应商类型及规模认定)。

中小企业政策的适用边界:根据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,声明函是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关键文件,但其核心在于确认供应商资质,而非文本细节的绝对精确性。


争议2:锂电池生产资格与CCC认证的适用性

投诉主张:

投诉人认为中标制造商未取得锂电池生产资格及国家CCC强制认证证书,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。

处理结论:

财政部门认定该事项不成立,理由如下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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